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郭建軍(大廠縣大廠方明法律服務所)
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
魏建軍(北京亞奧律師事務所)
李國英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廠回族自治縣城和平路22號。
法定代表人于顯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軍,大廠縣大廠方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廠回族自治縣潮白河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國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魏建軍,北京市亞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國英,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本案工程已經(jīng)施工完畢,工程款也已結(jié)算并給付完畢。雙方只對竣工時間及施工相關資料的交付存在爭議。涉案工程的監(jiān)理日志顯示,有關施工記錄記至2010年10月30日,此日以后再無上訴人施工的相關記錄。2011年10月17日和2012年4月16日的監(jiān)理通知與監(jiān)理日志不相吻合,被上訴人亦不能明確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間,上訴人具體就何項工程內(nèi)容進行了施工,大廠潮白河工業(yè)區(qū)管理委員會雖然書面證明2012年4月25日進行了驗收,但無其它相關驗收資料佐證,本院不能采信。因此,一審認定竣工驗收時間是2012年4月25日,缺乏事實依據(jù)。依竣工驗收報告記載,竣工驗收時間是2010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認為竣工驗收報告的時間是事后添加,沒有證據(jù)證實。該竣工驗收報告與監(jiān)理日志記載的施工時間相一致,可以證明竣工驗收時間是2010年10月30日。因此,上訴人竣工驗收的時間并未遲延,但其至一審訴訟中才向被上訴人交付相關施工資料,亦屬違約形為,其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雙方對此無具體約定,本院結(jié)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遲延交付施工資料的違約賠償金5萬元。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誤,判決結(jié)果不當,本院應予以改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23民事判決;
二、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違約金5萬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0750元,由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0元,由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本案工程已經(jīng)施工完畢,工程款也已結(jié)算并給付完畢。雙方只對竣工時間及施工相關資料的交付存在爭議。涉案工程的監(jiān)理日志顯示,有關施工記錄記至2010年10月30日,此日以后再無上訴人施工的相關記錄。2011年10月17日和2012年4月16日的監(jiān)理通知與監(jiān)理日志不相吻合,被上訴人亦不能明確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間,上訴人具體就何項工程內(nèi)容進行了施工,大廠潮白河工業(yè)區(qū)管理委員會雖然書面證明2012年4月25日進行了驗收,但無其它相關驗收資料佐證,本院不能采信。因此,一審認定竣工驗收時間是2012年4月25日,缺乏事實依據(jù)。依竣工驗收報告記載,竣工驗收時間是2010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認為竣工驗收報告的時間是事后添加,沒有證據(jù)證實。該竣工驗收報告與監(jiān)理日志記載的施工時間相一致,可以證明竣工驗收時間是2010年10月30日。因此,上訴人竣工驗收的時間并未遲延,但其至一審訴訟中才向被上訴人交付相關施工資料,亦屬違約形為,其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雙方對此無具體約定,本院結(jié)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遲延交付施工資料的違約賠償金5萬元。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誤,判決結(jié)果不當,本院應予以改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23民事判決;
二、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違約金5萬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0750元,由廊坊天興擇木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0元,由大廠回族自治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建剛
審判員:李紹輝
審判員:羅丕軍
書記員: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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