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XX
紀XX
白剛(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
原告夏XX,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漢族,工人,現(xiàn)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紀XX,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址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白剛,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夏XX與被告紀XX民間借貸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3日、2014年12月2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XX,被告紀XX及委托代理人白剛均到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夏XX與被告紀XX之間的借貸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辯稱,該筆借款已經(jīng)償還完畢,借據(jù)是雙方結算利息時出具的,且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所以不應再償還原告方任何錢款。本院認為,被告針對其主張?zhí)峁┑娜龔埥钃?jù),均是在該筆借款發(fā)生之前的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無法證實該2012年10月25日的三筆借款已償還完畢,故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仍應按借據(jù)上的約定償還該三筆借款。綜上,根據(jù)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紀XX償還原告夏XX借款共5652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案件受理費1213元,由被告紀XX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夏XX與被告紀XX之間的借貸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辯稱,該筆借款已經(jīng)償還完畢,借據(jù)是雙方結算利息時出具的,且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所以不應再償還原告方任何錢款。本院認為,被告針對其主張?zhí)峁┑娜龔埥钃?jù),均是在該筆借款發(fā)生之前的2011年10月25日出具的,無法證實該2012年10月25日的三筆借款已償還完畢,故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仍應按借據(jù)上的約定償還該三筆借款。綜上,根據(jù)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紀XX償還原告夏XX借款共5652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案件受理費1213元,由被告紀XX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董曉明
審判員:宋維剛
審判員:劉大文
書記員:于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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