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朱國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楊路XXX弄XXX號XXX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濤林,上海市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王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馮小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徐州市。
上列四被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淑倩,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四被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強,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解除保全申請人朱國偉與被申請人夏某某、王某某、王琳、馮小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52200號民事裁定,裁定:一、凍結(jié)被申請人夏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存款人民幣47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chǎn);二、查封沈美新、朱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靖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產(chǎn);三、查封朱國偉、沈美新、朱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楊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產(chǎn)。解除保全申請人朱國偉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以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為由申請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凍結(jié)被申請人夏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存款人民幣470萬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chǎn);
二、解除查封沈美新、朱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靖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產(chǎn);
三、解除查封朱國偉、沈美新、朱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楊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產(chǎn)。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萬??里
書記員: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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