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公民身份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曹慶夫,黑龍江廣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福某,公民身份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原告夏靖與被告許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夏靖的委托代理人曹慶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福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許福某向夏靖借款的事實存在;被告應償還欠款。原、被告約定的利息、逾期違約金及罰息總和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逾期違約金及罰息總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又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福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0,151.07元;并以70,151.0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向原告夏靖支付自2014年9月7日開始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違約金及罰息。
二、被告許福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夏靖本案律師費554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9元及公告費600元,由被告許福某負擔。與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亞慶 人民陪審員 陳永紅 人民陪審員 劉曉華
書記員: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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