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
楊雪飛(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
劉平平(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
任某某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楊雪飛、劉平平,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
原告夏某與被告任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楊雪飛、劉平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夏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 ?、第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夏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任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本院認為,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夏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 ?、第2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夏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任某某承擔。
審判長:王新宇
審判員:張曉芳
審判員:石海琛
書記員:逯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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