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被告:贊皇縣安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贊皇縣邢郭鄉(xiāng)南邢郭村。機構代碼:06048752-7。法定代表人:王立肖。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經理。
原告夏某省與被告安某某、贊皇縣安運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夏某省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夏某省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省負擔。
審判長 吳馭坤
審判員 劉 彥
審判員 康 娟
書記員: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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