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淑萍,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玉田縣。委托代理人潘青楊,河北德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姜?dú)g歡,女,1991年3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淑萍訴被告姜?dú)g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本院審判員王志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jìn)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夏淑萍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姜?dú)g歡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夏淑萍撤回對被告姜?dú)g歡的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350.0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王志剛
書記員:崔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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