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董會民,黑龍江惠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司機。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云超,職務總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少鋒,黑龍江申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夏淑芬與被告陳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淑芬委托代理人董會民、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少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淑芬訴稱,2013年7月25日19時30分許,被告陳某駕駛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沿綏北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131公里南450米路段時,將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文峰當場碾壓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文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被告陳某駕駛的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撤回對被告陳某的起訴,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計238827.50元。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屬實,事故確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但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要求追加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為被告。
經審理查明,原告夏淑芬與死者張文峰系母子關系。被告陳某系肇事車輛司機。2013年7月25日19時30分許,被告陳某駕駛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沿綏北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131公里南450米路段時,將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文峰當場碾壓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文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被告陳某駕駛的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死亡賠償金172076.00元、喪葬費1675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計238827.50元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夏淑芬撤回對被告陳某的起訴,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由原告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出險車輛信息表、機動車登記表、行駛證、DNA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火化證、尸檢報告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夏淑芬之子張文峰在高速公路上橫過馬路被被告陳某駕駛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碾壓致死的事實清楚,海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本庭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認定原告夏淑芬之子張文峰在此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陳某負次要責任;因黑BJ9585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黑BM966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72076.00元、喪葬費16751.5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因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10000.00元,余款88827.50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26648.25元(88827.50X30%);原告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的主張過高,考慮到原告夏淑芬年齡較大,體弱多病,又無其他子女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以支持10000.00元為宜,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要求追加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為被告,但未提供單位具體名稱及地址,未說明追加的理由,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不予追加,其認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承擔賠償義務,可在履行賠付義務后另行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夏淑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36648.25元(110000.00元+26648.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4990.00元由原告負擔4390.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樹福
審判員 史兆華
人民陪審員 宋春玲
書記員: 單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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