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
蘇理瓊
湖北天某建設(shè)有限公司
張郁(湖北思揚律師事務(wù)所)
張洛(湖北思揚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某,男。
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理瓊,女。
二
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天某建設(sh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百靈路9號。
法定代表人樂少華,湖北天某建設(shè)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郁,湖北思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洛,湖北思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夏某、蘇理瓊因與被上訴湖北天某建設(sh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淑青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彭云飛、劉雯莉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夏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俊友、被上訴人天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郁、張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夏某、蘇理瓊一審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撤銷蘇理瓊與天某公司簽訂的《泥工班組承包合同》;2、判令天某公司按2013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預(yù)算定額支付工程款1954287.33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天某公司承擔。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上訴人夏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88元,由上訴人夏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上訴人夏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88元,由上訴人夏某負擔。
審判長:王淑青
審判員:彭云飛
審判員:劉雯莉
書記員:吳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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