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
武漢包裝器材廠
劉登攀(湖北山河律師事務(wù)所)
方媛(湖北山河律師事務(wù)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夏某某,住湖北省武漢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被申請人):武漢包裝器材廠。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
法定代表人:楊國佩,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劉登攀、方媛,湖北山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夏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武漢包裝器材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鄂武漢中民再終字第000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夏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夏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嚴浩
審判員:李萍
審判員:徐藝
書記員:李蘭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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