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石某某,男,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曲某某,男,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二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付桂榮,河北付桂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夏某某,男,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某,男,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張金虎,男,豐寧滿族自治縣市政公司職工。
再審申請人夏某某、曲某某、石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民終40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夏某某申訴理由稱:在2015年6月中旬,因工地資金有缺口,準(zhǔn)備向張某某借款,而在此時石某某和曲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也需要借錢,2015年6月16日,被申請人張某某寫好欠條(在此欠條中特別注明了此款為石某某、曲某某、夏某某三人共同借款)后,讓其以及石某某、曲某某簽字。同年6月17日石某某、曲某某說被申請人沒有能力一下拿出990萬,不借了,其找被申請人說明情況,同時其向張某某借款700萬元,并向張某某打了欠條,約定利息2分,同時其又向張某某要之前夏某某、曲某某、石某某三人所打的欠條,張某某表示欠條不在身邊,以后找到撕了就行。被申請人沒有打款給石某某、曲某某,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曲某某、石某某申請再審稱:三人在990萬欠條上簽了字,但是張某某民并沒有實際履行借款的義務(wù),借款合同沒有生效。是夏某某個人向張某某借款700萬元,與其他人無關(guān),二人不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還款責(zé)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三人請求再審本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5年6月16日,申請人夏某某、石某某、曲某某共同向原告張某某借款990萬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張某某人民幣990萬元整,計玖佰玖拾萬元整,此款于2015年11月16日前清還,此款為石某某、曲某某、夏某某三人共同借款,如到期不能償還三人互負連帶清償。借款人夏某某(簽字手印)、石某某(簽字手印)、曲某某(簽字手?。!睍鴮懬窏l后,被申請人張某某于當(dāng)日下午到夏某某承包天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工地,即豐寧電影院給付夏某某現(xiàn)金290萬元。此事實有證人劉桂春、郝宏偉、周海民、鄧興雷證人證言,趙福剛、李中武的調(diào)查筆錄所證實。2015年6月17日,轉(zhuǎn)入夏某某公司會計殷乙珊賬戶500萬元,有轉(zhuǎn)賬憑證所證實,夏某某亦認可。同日,轉(zhuǎn)入豐寧滿族自治縣億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200萬元,用于還夏某某欠億達公司鋼材款,有張某某提供的豐寧滿族自治縣億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證明所證實,夏某某亦認可。三筆共計990萬元。夏某某、石某某、曲某某向張某某借款990萬元,張某某提供證據(jù)已經(jīng)能夠證明其以現(xiàn)金、轉(zhuǎn)賬、償還貨款形式將借款給付了上訴人夏某某,該借款合同已經(jīng)生效并實際履行。夏某某、石某某、曲某某向被張某某出具欠條,欠條中明確約定“此款為石某某、曲某某、夏某某三人共同借款,如到期不能償還三人互負連帶清償。”根據(jù)該欠條內(nèi)容,三人作為共同借款人,應(yīng)當(dāng)對該筆借款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三申請人認為只是夏某某借款700萬元,990萬元借款合同沒有生效,借條沒有實際履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綜上,夏某某、石某某、曲某某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夏某某、石某某、曲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芳審判員任志成代理審判員曹禹
書記員:劉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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