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建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wèi)東,上海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申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夏建華訴被告上海申某機械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審理中,原告夏建華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夏建華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夏建華撤回起訴。
審判員:戴??姣
書記員: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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