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金寨縣。
原告夏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金寨縣。
原告夏炬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城縣。
原告夏巨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
原告夏巨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金寨縣。
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楊金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代理人金美清、黃夢瑤,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北郊九間屋村東崗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楊金庫,經理。
原告夏某某、夏某平、夏炬琴、夏巨珍、夏巨芳與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楊金庫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某、夏某平、夏炬琴、夏巨珍、夏巨芳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及原告夏某平,被告楊金庫的委托代理人金美清、黃夢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某某、夏某平、夏炬琴、夏巨珍、夏巨芳訴稱,2016年上半年,被告楊金庫雇請夏巨來、王長紅、喻立懷、翟玉合、白洪國等人為其公司,即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伐木,同時,被告楊金庫雇請魏世國、童勇等人為其公司運輸木材。2016年7月8日,夏巨來在提供伐木勞務活動中,乘坐童勇駕駛的運輸木材的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夏巨來因勞務活動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害,二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夏巨來自身也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我方自愿放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總損失中的部分訴訟請求,僅起訴要求被告承擔20萬元的損失賠償。因死者夏巨來無配偶,無子女,父母雙亡,我們作為夏巨來的兄弟姐妹,依法向被告主張權利。事故發(fā)生后,我方多次與被告楊金庫協(xié)商未果,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人民幣2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金庫辯稱,一、本案應遵循“先刑后民”的審判規(guī)則,中止審理;二、原告主體不適格,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與夏巨來存在親屬關系,;三、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是機動車輛責任事故糾紛,被告不是事故責任主體,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四、原告方已經選擇交通事故賠償,不得再起訴被告要求雙倍賠償。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金庫雇請夏巨來等伐木工人為其公司,即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從事伐木工作,雇請童勇等人從事木材運輸工作。2016年7月8日下午14時許,伐木工人夏巨來要求乘坐童勇駕駛的木材運輸車輛下山賣柴禾,童勇說“這山路不好走,我打電話叫老方(管理工人的管事)騎摩托車來接你,老夏說老方來山上沒什么用,就要坐我車子下山,我說你要坐我只能開慢點,14時左右,當行駛至天峰村通村公路一個下坡的時候,我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突然沒有剎車了,車子就直接沖出路外翻車了?!背鍪潞?,被告楊金庫將現場散落的柴禾變賣后支付了伐木工人部分報酬。2016年7月13日,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由駕駛員童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夏巨來無事故責任。同年7月15日,童勇的妻子周愛紅為甲方(賠償方),原告夏某平為乙方(受償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并經隨縣公證處公證,主要內容為:一、甲、乙雙方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二、甲方支付乙方因交通事故致夏巨來死亡遭受的精神損失共計陸萬元整,此款作為甲方一次性終結支付款項,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項;三、付款方式,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精神損失陸萬元(¥60000元);四、乙方收到上述陸萬元款項之日,向甲方出具諒解書,對童勇的行為予以諒解,并承諾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同日,原告夏某平出具了諒解書,對肇事者童勇的行為予以諒解。之后,原告又與被告楊金庫就夏巨來死亡賠償協(xié)商未果,為此訴至本院。
另查明,夏巨來生前一人單獨生活,無配偶,無子女,其父母已病故,五原告系夏巨來的親屬。
還查明,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系被告楊金庫獨資成立,并辦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本院認為,原告的親屬夏巨來乘坐童勇駕駛的無牌農用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夏巨來當場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認定結論予以采信。夏巨來生前為被告楊金庫提供勞務,被告楊金庫支付報酬,雙方的雇傭關系成立。由于夏巨來砍伐地點在山上,乘坐他人車輛的目的是下山購買生活用品,與其從事砍伐作業(yè)有內在的聯(lián)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延伸,故被告楊金庫辯稱夏巨來將木材裝上車后即為雇傭關系結束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北桓鏃罱饚焱锨穭趧請蟪?,致使夏巨來通過變賣柴火來獲取生活用品,雖然被告存在一定的過錯,但不會必然導致夏巨來的死亡,其行為與夏巨來死亡結果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楊金庫作為受益人應適當予以補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隨州市鴻飛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夏某某、夏某平、夏炬琴、夏巨珍、夏巨芳經濟補償2萬元;
二、被告楊金庫對第一項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夏某某、夏某平、夏炬琴、夏巨珍、夏巨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楊金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黃嬌
人民陪審員 石中山
人民陪審員 郭志國
書記員: 徐明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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