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蔡曉燕,黑龍江長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
原告夏某某與被告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曉燕出庭參加訴訟,被告馮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夏某某訴稱,2014年4月8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30000元,約定利息為貳分伍厘,至2014年5月7日還清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還款,被告以沒錢為由拒不給付。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000元,并給付利息9000元,共計390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馮某某未出庭應訴,未答辯。
庭審中,原告夏某某舉證如下:
借條和收條原件各一份,欲證明被告馮某某從原告夏某某處借款人民幣三萬元的事實,同時約定了借款利息,原被告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成立,被告已經(jīng)實際收到了借款。因此借條、收條均為原件,且有被告馮某某簽字,故本院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被告馮某某未出庭應訴,未舉證,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亦未質(zhì)證。
根據(jù)原告所舉證據(jù)及雙方當庭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4月8日,被告馮某某從原告夏某某處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夏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參萬元整,月利息貳分伍厘,借期一個月。收條載明:今借到夏某某人民幣叁萬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馮某某從原告夏某某處借款人民幣30000元,給原告夏某某出具了借條和收條,故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借貸關(guān)系。因借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雙方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借款人應按約定期限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因馮某某在借款到期時,未償還借款本金,應承擔給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責任。因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二分五厘,明顯超過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應予調(diào)整,故借款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夏某某借本金款人民幣3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給付自2014年4月8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不履行義務的,權(quán)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nèi)。
審判長 閆子路
審判員 魏彤
代理審判員 郭佳雪
書記員: 任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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