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自由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六明(系社區(qū)推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自由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特別授權。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務工人員,住浙江省義烏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華(系被告何某哥哥),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人,務工人員,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貝村路568-572號童店綜合樓1樓、6樓。
負責人:楊新,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雪峰,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夏某訴被告何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義烏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陸建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六明與被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華、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費雪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97454.39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3日,我駕駛鄂A×××××號車沿武漢市江夏區(qū)紙賀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殯儀館門前路段時,與被告何某駕駛的浙G×××××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雙方車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我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何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在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我的傷情經法醫(yī)鑒定構成10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14%。浙G×××××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何某,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協(xié)商未果,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2月3日15時30分許,原告夏某醉酒超速駕駛鄂A×××××號車沿武漢市江夏區(qū)紙賀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江夏區(qū)殯儀館門前路段時,越道路中心實黃線駛入路左,遇被告何某超速駕駛浙G×××××號車載鄭素蘭、何濤、何佳俊及鄭何月在紙賀線上由北向南行駛,兩車避讓不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夏某、被告何某及何濤、鄭何月、何佳俊、鄭素蘭受傷,后鄭素蘭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出具的夏公交認字(2014)第420115131402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夏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何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鄭素蘭、何濤、何佳俊、鄭何月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原告夏某受傷后被送往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診斷傷情為右股骨干上段骨折、左脛腓骨開放性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肘關節(jié)脫位、左尺骨鷹嘴骨折、左膝前側皮膚軟組織損傷、雙側恥骨上、下肢骨折、腰5左側橫突骨折、胸部閉合性損傷、雙肺挫傷、肋骨骨折、腹部閉合性損傷、頭皮多處裂傷等,醫(yī)療費194588.92元,其中第一次住院醫(yī)療費用49507.09元,沒有醫(yī)療費票據(jù)原件,但有復印件及用藥清單證明,醫(yī)囑記載有“加強營養(yǎng)”等內容。2016年12月7日,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鄂誠信(2016)臨鑒字第1756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夏某的傷殘程度為10級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4%;傷后誤工期計算至本次鑒定前一日止,護理期為傷后一人護理10個月,建議給予后續(xù)治療費33000元或按實際發(fā)生額處理。原告夏某支付了鑒定費1800元。
另查明,原告夏某系非農業(yè)戶籍,浙G×××××號車登記在被告何某名下,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最高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訴訟中,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與原告夏某對法醫(yī)鑒定的意見進行了協(xié)商,意見為:后期治療費28000元,傷殘賠償指數(shù)12%,誤工時間2年并按居民服務的行業(yè)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就本次事故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定責準確,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夏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jù)過錯責任由被告何某賠償30%,由于浙G×××××號車在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何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亦應由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夏某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賠償金額需依法計算。對于原告夏某與被告平安保險義烏公司就法醫(yī)鑒定結果的協(xié)商意見,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具體賠償數(shù)額,1、醫(yī)療費,按照醫(yī)療費票據(jù)金額據(jù)實計算,其中第一次住院醫(yī)療費49507.09元,有醫(yī)療費收據(jù)復印件及用藥清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可;2、后期治療費,按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數(shù)額28000元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各按住院的實際天數(shù)及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4、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的行業(yè)標準計算;5、誤工費,按雙方協(xié)商的兩年時間及居民服務的行業(yè)標準計算;6、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予以計算;7、交通費、考慮到原告夏某治療傷情和鑒定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5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夏某在本次事故中構成犯罪,對于本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夏某各項損失197025.1元(其中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7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7025.1元)。
二、駁回原告夏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88元,減半收取1494元,法醫(yī)鑒定費1800元,合計3294元,由原告夏某負擔2305元,由被告何某負擔9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陸建平
書記員:王寶強 賠償清單 一、醫(yī)療部分 醫(yī)療費194588.92元 后期治療費280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29天×15元/天=435元 營養(yǎng)費29天×15元/天=435元 小計223458.92元 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不足部分213458.92,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賠償30%即64037.68元。 二、傷殘部分 1、護理費31138元/年÷365天×300天=25593元 2、誤工費31138元/年×2年=62276元 3、殘疾賠償金27051元/年×20年×12%=64922.4元 4、交通費500元(酌定) 小計153291.4元 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交強險殘疾限額內賠償110000元,不足部分43291.4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即12987.42元。 三、財產損失 施救費700元 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700元。 四、保險公司賠償合計: 1、交強險:10000元+110000元+700元=120700元 2、商業(yè)三者險64037.68元+12987.42元=77025.1元 合計1970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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