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喬某。
原告夏某某訴被告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啟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子燕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喬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喬某從原告夏某某借款屬實,理應償還。被告喬某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是釀成本案糾紛的責任方,應承擔完全民事責任。原告夏某某要求被告喬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000.00元,合計304,000.00元。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930.00元,由被告喬某負擔(被告應繳納費用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出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1。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啟軍
書記員: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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