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中
郭存孝(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
黃某
魏文澤
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夏永炎
原告夏某中,務工人員。
委托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魏文澤,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黃梅疾控中心),地址:黃某某黃梅鎮(zhèn)建陶路。
法定代表人郭在清,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文澤,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機構代碼75100270-1。
負責人廖俊,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永炎,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提起上訴等特別授權。
原告夏某中訴被告黃某、黃梅疾控中心、被告平安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徐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某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存孝,被告黃某、黃梅疾控中心委托代理人魏文澤、被告平安財保委托代理人夏永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駕駛鄂J×××××號小車與原告相肇事,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黃岡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夏某中無責任。該責任認定客觀、真實,本院作為確定此次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的依據。被告黃某系被告黃梅疾控中心的員工,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故被告黃梅疾控中心作為鄂J×××××車的所有人,對被告黃某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理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黃梅疾控中心在被告平安財保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限內,故被告平安財保應在保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作如下分析、認定:
1、醫(yī)療費308.38元。根據醫(yī)療費發(fā)票且雙方無異議,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黃某墊付的醫(yī)藥費因原告未主張,本院不作調整。
2、營養(yǎng)費1800元,因出院醫(yī)囑全休三個月,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情認定為1800元。
3、傷殘賠償金17734元。被告均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本庭依法以原鑒定意見的傷殘等級進行計算。原告為農業(yè)戶口,庭審時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本院參照2014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為:8867元/年×20年×10%=17734元。
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不能證實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勞動能力喪失,其要求被告給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結合原告住院的天數(shù),依法計算為50元/天×37天=1850元,且雙方無異議,依法予以支持。
6、誤工費9983.6元。原告2014年9月27日受傷入院,2014年12月30日定殘,依法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其誤工時間確定為94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之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時間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庭審中提交的證據雖不足以證明其平均工資收入,但可證實其受傷前在建筑行業(yè)務工,本院參照2014年建筑業(yè)標準,依法計算為38766元/年÷365天×94天=9983.6元。
7、護理費2636.4元。原告住院37天,本院參照2014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依法計算為26008元/年÷365天×37天=2636.4元,依法予以支持。
8、后期治療費2000元。依據鑒定意見,依法予以支持。
9、交通費400元。根據原告受傷住院的治療情況,結合當?shù)氐慕煌ㄏM水平以及原告住院的天數(shù)、就醫(yī)地點,原告主張400元依法予以支持。
10、鑒定費2000元,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黃梅疾控中心承擔。
11、精神撫慰金2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本院酌情認定為2000元。
上述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40712.38元。
上述費用由被告平安財保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夏某中人民幣38712.38元(醫(yī)療費308.38元+殘疾賠償金17734元+誤工費9983.6元+護理費2636.4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后期治療2000元+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黃梅疾控中心承擔。故,被告平安財保在機動車強制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人民幣38712.38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夏某中各項損失人民幣38712.38元。
二、本案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夏某中)。
三、被告黃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107元,由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該款原告夏某中已墊付,限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夏某中)。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駕駛鄂J×××××號小車與原告相肇事,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黃岡市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夏某中無責任。該責任認定客觀、真實,本院作為確定此次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的依據。被告黃某系被告黃梅疾控中心的員工,履行的是職務行為,故被告黃梅疾控中心作為鄂J×××××車的所有人,對被告黃某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理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黃梅疾控中心在被告平安財保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限內,故被告平安財保應在保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作如下分析、認定:
1、醫(yī)療費308.38元。根據醫(yī)療費發(fā)票且雙方無異議,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黃某墊付的醫(yī)藥費因原告未主張,本院不作調整。
2、營養(yǎng)費1800元,因出院醫(yī)囑全休三個月,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情認定為1800元。
3、傷殘賠償金17734元。被告均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本庭依法以原鑒定意見的傷殘等級進行計算。原告為農業(yè)戶口,庭審時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本院參照2014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為:8867元/年×20年×10%=17734元。
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原告不能證實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勞動能力喪失,其要求被告給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結合原告住院的天數(shù),依法計算為50元/天×37天=1850元,且雙方無異議,依法予以支持。
6、誤工費9983.6元。原告2014年9月27日受傷入院,2014年12月30日定殘,依法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其誤工時間確定為94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之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時間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庭審中提交的證據雖不足以證明其平均工資收入,但可證實其受傷前在建筑行業(yè)務工,本院參照2014年建筑業(yè)標準,依法計算為38766元/年÷365天×94天=9983.6元。
7、護理費2636.4元。原告住院37天,本院參照2014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依法計算為26008元/年÷365天×37天=2636.4元,依法予以支持。
8、后期治療費2000元。依據鑒定意見,依法予以支持。
9、交通費400元。根據原告受傷住院的治療情況,結合當?shù)氐慕煌ㄏM水平以及原告住院的天數(shù)、就醫(yī)地點,原告主張400元依法予以支持。
10、鑒定費2000元,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黃梅疾控中心承擔。
11、精神撫慰金2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本院酌情認定為2000元。
上述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40712.38元。
上述費用由被告平安財保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夏某中人民幣38712.38元(醫(yī)療費308.38元+殘疾賠償金17734元+誤工費9983.6元+護理費2636.4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后期治療2000元+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黃梅疾控中心承擔。故,被告平安財保在機動車強制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人民幣38712.38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夏某中各項損失人民幣38712.38元。
二、本案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夏某中)。
三、被告黃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107元,由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該款原告夏某中已墊付,限被告黃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夏某中)。
審判長:徐瑛
書記員:戴川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