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金某
何芳杰(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
鄭某某
賈玉珍
原告堵金某。
委托代理人何芳杰,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玉珍。
原告堵金某訴被告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堵金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芳杰、被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玉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某為原告堵金某出具欠條,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依法負有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的義務。被告辯稱原告將該筆款項匯給案外人郭海峰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被告并未收到500000元借款。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且即使原告將借款匯給案外人郭海峰,在匯款后原告自愿為被告出具欠條,說明被告認可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至于被告與案外人郭海峰之間的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在本案中不予評判。被告主張不欠原告500000元,并提供了與原告間的電話錄音。原告對該錄音的證明目的持有異議,認為被告對其中的對話理解存在誤差,該錄音不能證實原告不欠被告500000元借款。被告以該電話錄音證明不欠原告500000元,因電話錄音屬于視聽資料,不排除原、被告在表達上存在歧義,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能夠證實借款事實,該欠條在證據(jù)效力上強于電話錄音,除電話錄音外,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被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按照每月10000元計算違約金為100000元,因原、被告在欠條中約定了逾期月息按總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該約定系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鄭某某應償還原告堵金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堵金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某為原告堵金某出具欠條,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依法負有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的義務。被告辯稱原告將該筆款項匯給案外人郭海峰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被告并未收到500000元借款。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且即使原告將借款匯給案外人郭海峰,在匯款后原告自愿為被告出具欠條,說明被告認可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至于被告與案外人郭海峰之間的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在本案中不予評判。被告主張不欠原告500000元,并提供了與原告間的電話錄音。原告對該錄音的證明目的持有異議,認為被告對其中的對話理解存在誤差,該錄音不能證實原告不欠被告500000元借款。被告以該電話錄音證明不欠原告500000元,因電話錄音屬于視聽資料,不排除原、被告在表達上存在歧義,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能夠證實借款事實,該欠條在證據(jù)效力上強于電話錄音,除電話錄音外,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被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按照每月10000元計算違約金為100000元,因原、被告在欠條中約定了逾期月息按總金額的2%計算違約金,該約定系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鄭某某應償還原告堵金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堵金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月
書記員:馬艷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