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新興街東側(cè)。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硯鴻、于晨宏,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正定縣建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京昆高速正定西出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總經(jīng)理。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
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墊富某公司)與被告正定縣建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發(fā)運輸公司)、侯某某為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墊富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硯鴻、于晨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侯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墊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償還原告墊付款本金59063.1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906.31(本金*1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59.06(欠款額*1‰)元(此處按欠款額乘以日千分之一計算至2016年2月20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至實際付清之日止);4.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對被告一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墊付寶由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墊富某公司)推出,為買方會員購車、修車、加油、換件、物流等提供墊付消費款服務,以緩解其資金壓力。企業(yè)在墊付寶網(wǎng)站(網(wǎng)址××)注冊墊付寶會員后,網(wǎng)站自動為該會員生成一個專屬唯一的墊付寶卡號(又稱墊付卡卡號),墊付寶卡號是會員在墊付寶網(wǎng)站(含移動客戶端)進行交易結(jié)算、收款、還款、提現(xiàn)的賬戶識別碼。同時,網(wǎng)站對會員生成一個賬單日和一個還款日。會員經(jīng)過注冊取得墊付寶卡號后,再與原告簽訂《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并由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和全體股東簽署《不可撤銷連帶擔保承锘函LS2》,或以企業(yè)名下車輛提供擔保并由企業(yè)出具擔保函(LS10),原告經(jīng)過評估為會員確定一個可墊付資金的額度,會員即可用此額度在其他會員處消費,原告以該額度為限為會員消費墊付消費款項。
A會員在B會員處消費,A會員稱作用戶或買方會員,B會員稱作商戶或賣方會員。買方會員在賬單日次日起至還款日止期間(稱作一個賬單周期)在賣方會員處消費,原告替買方會員墊付消費款項給賣方會員,墊付方式為:將買方會員墊付寶賬戶中等值于消費款項的墊付寶額度扣除2.4%的服務費后劃轉(zhuǎn)至賣方會員墊付寶賬戶。例如:A會員在B會員處消費100元,則A會員墊付寶賬戶中的額度減少100元,B會員墊付寶賬戶中的額度增加97.6元。賣方會員隨時可以將自己墊付寶賬戶中的全部或部分額度向原告申請?zhí)岈F(xiàn),賣方會員操作提現(xiàn)時原告將提現(xiàn)金額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到賣方會員綁定的銀行賬戶,并同時減少賣方墊付寶賬戶中等值于提現(xiàn)金額的墊付寶額度。操作提現(xiàn)只能由賣方會員發(fā)起,但墊付寶網(wǎng)站對賣方會員提現(xiàn)時間不做限制,如果賣方會員暫時不操作提現(xiàn),額度就暫時停留在賣方會員的墊付寶賬戶中。或者,賣方會員也可以將自己墊付寶賬戶中的額度用作去其他會員處消費,此時,賣方會員的身份就轉(zhuǎn)化為買方會員。對買方會員而言,在一個賬單周期內(nèi)原告替其墊付消費款項無論是一筆還是多筆均不計利息,但買方會員須依約在還款日前將原告墊付款項如數(shù)歸還原告,如果逾期,須依照《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的約定對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對賣方會員而言,原告依照《墊付寶交易協(xié)議》約定向其收取墊付款項一定比例(目前為2.4%)的服務費。被告一在墊付寶網(wǎng)站注冊并取得墊付寶卡號8005836101301012,后被告與原告簽訂《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并簽訂了如前所述擔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訴請被告一償還的墊付寶交易情況如下:①2016年2月4日,在賣方會員石家莊卓捷城市運輸有限公司處消費6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一墊付了消費款項,被告僅歸還原告936.90元,尚欠59063.10元拒不歸還原告,其余被告拒不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侯某某未到庭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在墊付寶網(wǎng)站注冊并取得墊付寶卡號8005836101301012,2015年9月23日,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乙方)與原告墊富某公司(甲方)簽訂《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雙方約定:甲方根據(jù)乙方向墊付寶網(wǎng)站所提供的資料以及自身實際情況,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額度,該額度用于乙方到墊付寶會員處消費使用。乙方在墊付寶網(wǎng)站取得了會員資格并取得了信用額度,即領用了墊付寶(墊付卡)服務,乙方使用墊付寶賬戶內(nèi)的信用額度進行消費,就對甲方負有償還墊付款項的義務。在會員間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時,乙方使用額度進行消費后,甲方替乙方墊付消費款項支付給墊付寶賣方會員,乙方按照約定將墊付款定期歸還給甲方。雙方另約定,乙方應當按照乙方和甲方達成的其墊付寶賬戶賬單日、還款日以及墊付寶網(wǎng)站上約定的時間、方式等核算賬單,并按時足額還款。如果乙方未按時足額償還甲方代乙方墊付的消費款項及其他款項的,乙方須按其欠款總額的10%向甲方繳納當月違約金,且乙方在未還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額的1‰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被告侯某某簽訂不可撤銷連帶擔保承諾函(LS2),自愿為債務人建發(fā)運輸公司在領用合約項下對墊富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自領用合約生效之日起,至領用合約履行完畢止。韋金花將其卡號為62×××81的銀聯(lián)借記卡授權作為建發(fā)運輸公司在原告墊富某公司處可直接扣劃的銀行卡。2016年1月19日,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在賣方會員石家莊卓捷城市運輸有限公司處消費6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為被告墊付了消費款項,后原告從韋金花授權賬戶直接扣劃936.9元沖抵賬單,截至還款日2016年2月19日,被告尚欠墊付款59063.1元未歸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墊付款本金59063.1元,并按本金10%支付違約金5906.31元、按欠款額日千分之一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認為,原告墊富某公司與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簽訂了《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雙方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作為墊付寶會員,于2016年1月19日使用額度消費一筆60000元,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為其墊付了消費款項,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上借款合同關系。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未依約將墊付款歸還給原告,尚欠墊付款本金59063.1元未還,已經(jīng)構成違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雙方在《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中約定的違約金及遲延履行違約金過高,違反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違約金應以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被告侯某某簽訂不可撤銷連帶擔保承諾函,自愿為債務人建發(fā)運輸公司在領用合約項下對墊富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現(xiàn)原告向其追償,其應當在擔保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建發(fā)運輸公司、侯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應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正定縣建發(fā)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墊付款本金59063.1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本金59063.1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侯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446元,由被告正定縣建發(fā)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瑞清
人民陪審員 張君華
人民陪審員 宋瑜
書記員: 史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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