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新興街東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施瓊,湖北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起訴所提供的被告劉某某的送達地址,本院依法送達訴訟文書時,未能找到被告劉某某。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再也不能提供被告劉某某的準確送達地址,經(jīng)本院查證被告劉某某現(xiàn)下落不明。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起訴提供的證據(jù),有待被告劉某某到庭對案件事實進行說明。現(xiàn)只能認定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二、案件受理費181元,予以退回給原告墊富某投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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