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國某,男,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曉寶,女,黑龍江蕭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鄭亞平,男,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國某與被告張某、鄭亞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國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曉寶、被告張某、鄭亞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4月24日,二被告在原告處借款14萬元,約定2014年10月24日還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還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二被告給付原告借款14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被告辯稱:被告夫妻倆確實在原告處借款14萬元,但是已經通過金慧剛還了9萬元,尚欠原告5萬元?,F在沒錢還原告。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為證明各自的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分別舉示了以下證據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原告舉示證據的情況如下:
證據A1.2014年4月24日欠據一份,擬證明2014年4月24日二被告在原告處借款14萬元,約定2014年10月24日還清的事實。
二被告質證無異議,被告張某認為欠據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簽的,但對二被告在原告處借款14萬元的事實無異議。
二被告舉示證據的情況如下:
證據B1.證人金慧剛出庭作證,擬證明二被告已經還款9萬元,2014年9月份,金慧剛替二被告還了3萬元利息,2015年春節(jié)前張某匯給金慧剛4萬元,2016年春節(jié)前張某匯給金慧剛2萬元,這兩筆匯款是張某讓金慧剛幫忙還給原告。三筆錢一共是9萬元,金慧剛證明都由他轉交給了國朋(原告國某的弟弟)的事實。
原告質證認為:對證人的證言有異議,二被告給證人匯款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聯。要求二被告出示已還款的證據。
本院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A1,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證人金慧剛證言,原告有異議,且被告無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已還款9萬元的事實,故對證人金慧剛的證言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二被告通過金慧剛認識原告后在原告處借款14萬元,約定2014年10月24日還款,并為原告出具欠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還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二被告給付原告借款14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鄭亞平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錢款14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訴訟保全費1220元由二被告負擔,與上款同時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蘭學印
審判員 張玉晗
代理審判員 郝敏
書記員: 柴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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