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冀0632民初233號 原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安新縣供電分公司,住所地安新縣安新鎮(zhèn)育才東路48號。 負責人:楊漢國,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影媚、王艷社,河北凱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邸漢聚,曾用名邸應征,男,漢族,農民,住安新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安新縣供電分公司與被告邸漢聚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安新縣供電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46元減半收取為173元,由原告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安新縣供電分公司負擔。
審判員 侯 杰
書記員:田柳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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