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益謙,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風強、唐樂欣,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勝輝,石家莊市新樂元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風強、唐樂欣,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勝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號為:1301021510002808。2018年7月17日被告因身體累的原因住院治療為由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在理賠調查時才知曉被告在投保前患有:1、慢性腎炎綜合征、LgM腎病、慢性腎衰竭;2、泌尿道感染并在新樂市醫(yī)院治療。被告在向原告處投保時并未說明上述情況,被告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原告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帶病投保,對原告顯失公平,遂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原被告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
被告李某某辯稱,一、原告的訴請不能成立,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按照合同成立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義務,在合同簽訂前按照原告的要求被告在新樂市中醫(yī)院做了嚴格的體檢,體檢合格后才簽訂的保險合同。二、被告在合同簽訂后履行了自己的繳費義務,每年的保費是11711.8元,累計繳費三年,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已經超過了兩年的默認期限。三、嚴格要求撤銷合同的理由是2012年被告患病住過院,2015年10月28日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前體檢合格,被告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防備自己患病可以得到補償,現(xiàn)在原告以被告曾經患過病為理由要求撤銷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號為:1301021510002808。險種名稱:1、國華康運一生重大疾病保險,交費年期20年,基本保險金額為400000元,保險費8240元;2、國華附加年金保險,交費年期20年,基本保險金額164800元,保險費3048.80元;3、國華附加住院津貼醫(yī)療保險和國華附加住院費用醫(yī)療保險保險期間均為一年,交費年期1年,保險費合計423.00元。《客戶告知事項》健康資料第7項:您是否曾治療或正治療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病癥:E.腎炎、腎病綜合證、遺傳性腎病變、腎衰竭﹍。該項后有被保險人、投保人選擇“是”或“否”的選項,本案被告選擇了“否”?!扼w格檢查報告書》健康告知事項第6項:你是否曽治療或正治療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病癥:E.腎炎、腎病綜合證、遺傳性腎病變、腎衰竭﹍,被告李某某在“是”或“否”兩項中選擇了“否”。被告李某某2012年新樂市醫(yī)院病案號:0001218476載明:出院診斷:1、慢性腎炎綜合證、LgM腎病、慢性腎衰竭;2、泌尿道感染。
2018年7月17日,被告因身體累的原因住院治療為由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在理賠調查時知曉被告在投保前患有:1、慢性腎炎綜合征、LgM腎病、慢性腎衰竭;2、泌尿道感染病癥,并在新樂市醫(yī)院治療。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所簽的人身保險單、人身保險投保單、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保險合同回執(zhí)以及回訪錄音等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認可曾于2012年因慢性腎炎綜合證、LgM腎病、慢性腎衰竭、泌尿道感染等病癥在新樂市醫(yī)院住院治療,本院予以認定。2015年被告在簽訂人身保險合同過程中,在填寫《客戶告知事項》健康資料及《體格檢查報告書》健康告知事項時,未如實告知其于2012因患有慢性腎炎綜合證等病癥在新樂市醫(y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使原告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保險合同,屬于欺詐行為,2018年原告申請理賠后,原告在理賠調查時知曉被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審中主張,進行了體檢,當時身體健康,根據(jù)《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第一款“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根據(jù)保險人的要求在制定的醫(yī)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钡囊?guī)定,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撤銷后,原告應當退還被告所交納的保險費,又由于其中國華附加住院津貼醫(yī)療保險和國華附加住院費用醫(yī)療保險保險期間均為一年,交費年期1年,故該保險費不予退還,所退被告的保險費為國華康運一生重大疾病保險和國華附加年金保險三年的保險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保險合同號為:1301021510002808的人身保險合同;
二、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被告李某某保險費33866.4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復印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紅朝
書記員: 趙雨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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