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
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
設施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fā)〔1989〕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的意見》,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研究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貪污、受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多種犯罪案件,需有一定的技術裝備。各地人民政府對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和設施建設,要積極支持、妥善安排、采取措施,改善當前的困難狀況,保證檢察機關建設和辦案工作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
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
設施建設的意見
國務院:
檢察機關自一九七八年重建以來,在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關懷、支持下,工作條件得到一定改善。但是,各級檢察院辦案所必需的偵查手段和設施仍然非常短缺和落后,嚴重影響了辦理大批案件的時效和質量。特別是黨中央要求檢察機關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貪污、受賄上以后,辦案任務繁重,亟需解決必需的偵查手段和設施。經(jīng)我們共同研究,提出以下解決意見:
一、檢察機關的小型偵查設施建筑(包括偵查技術用房、預審室、暫押室等),不屬于樓堂館所,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各地要根據(jù)實際情況,統(tǒng)籌安排。
二、各地對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工作如照像、錄音、錄像、復印、取指紋、取痕跡、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理化檢驗等必不可少的設備和勘察現(xiàn)場業(yè)務用車,要逐步裝備起來。對其中屬于控制集團購買力范圍內的物品,應履行控購審批手續(xù),在檢察機關報批時,可作為特殊需要,予以照顧。
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應商地方同級計劃、財政部門,從實際出發(fā),作出偵查手段、設施建設規(guī)劃。要從大局出發(fā),考慮到中央和地方財政困難的情況,分別輕重緩急,有條件的先辦,暫時沒有條件的以后逐步解決。當前先解決大中城市和沿海經(jīng)濟開放地區(qū)最急需的偵查手段、設施建設。
四、希望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設施建設,盡可能給予支持,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zhí)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