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繼續(xù)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
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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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198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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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 你省《關于繼續(xù)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建設昆明市青少年宮的報告》(云政發(fā)〔1989〕8號)收悉?,F(xiàn)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 一、同意昆明市青少年宮繼續(xù)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內(nèi)開展活動。俟國家及你省經(jīng)濟進一步發(fā)展時,由你省及昆明市負責將青少年宮遷出,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全部由文物部門管理使用。
? 二、在原云南陸軍講武堂舊址內(nèi),文物部門負責對所使用的部分進行維修;青少年宮對所使用的部分,應在文物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要確保舊址內(nèi)建筑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也不得在文物保護范圍內(nèi)建設永久性建筑物。
? 三、昆明市青少年宮與文物主管部門應簽訂保護使用的合同。對該舊址的維修方案應報經(jīng)國家文物局同意后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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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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