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開放鄭州機場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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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1988〕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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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對外開放鄭州機場的請示》(豫政文〔1988〕149號)及其補充請示(豫政文〔1988〕165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開放鄭州機場,但只限我國籍飛機開辦至香港的包機運輸業(yè)務。
二、同意在鄭州機場設邊防檢查站,編制三十人。機場其他檢查檢驗工作由原在鄭州在海關、衛(wèi)檢、動植檢等檢查檢驗機構承擔,不另增編制。檢查檢驗單位在機場所需聯(lián)檢場地和辦公、生活用房以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解決,所需檢查檢驗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鄭州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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