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團風鴻翔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團風縣城南工業(yè)園。法定代表人:商曉波,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周佑琳,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原告團風鴻翔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第三、四年度租金163512元,物業(yè)管理費27252元,截止2017年12月1日止的電費(后期電費另行計收);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20847元(后期違約金另行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6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商鋪房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鋼材大市場三期商鋪房,從事餐飲服務業(yè),約定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同時,原、被告另行簽訂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物業(yè)管理收費事宜。
原告團風鴻翔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佑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經(jīng)審查,原告團風鴻翔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與團風漁樂天下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團風漁樂天下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佑琳在合同上簽名。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原告團風鴻翔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佑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但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原告系與漁樂天下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故被告周佑琳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團風鴻翔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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