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億復合材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范志剛
顧金焰(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
衡水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王苑祥
郭永軍
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宏億復合材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紅河鎮(zhèn)桃源街。
法定代表人:楊玉璽,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范志剛,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顧金焰,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衡水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大慶東路27號。
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苑祥、郭永軍,石家莊聚智華清知識產(chǎn)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上訴人四川宏億復合材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衡水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四川宏億復合材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志剛、顧金焰,被上訴人衡水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苑祥、郭永軍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5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5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張曉梅
審判員:張守軍
審判員:宋菁
書記員: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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