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小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輝,湖北人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第三人:武漢市蔡甸區(qū)張灣街徐尹鄧村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肖末,該村委會主任。
原告喻小毛訴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武漢市蔡甸區(qū)張灣街徐尹鄧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轉(zhuǎn)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喻小毛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喻小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撤回起訴自愿合法,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喻小毛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喻小毛負擔。
審判員 吳惠玲
書記員: 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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