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勝利
許喜書(河北石家莊贊皇縣法正法律服務所)
商某某
原告商勝利。
委托代理人許喜書,系石家莊市贊皇縣法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贊皇縣寨里村。
原告商勝利與被告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周彥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勝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許喜書,被告商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審理民事案件應該以事實為依據(jù)。原告商勝利訴稱,2014年10月9日被告商某某向其借款1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商某某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并提供了原告在中瑞公司的存款、支款記錄及中瑞公司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的陳述和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條,而原告僅提供了一張借條,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故應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應以基礎法律關系為事實主張其權(quán)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商勝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商勝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審理民事案件應該以事實為依據(jù)。原告商勝利訴稱,2014年10月9日被告商某某向其借款1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商某某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并提供了原告在中瑞公司的存款、支款記錄及中瑞公司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的陳述和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條,而原告僅提供了一張借條,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故應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應以基礎法律關系為事實主張其權(quán)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商勝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商勝利負擔。
審判長:周彥廷
書記員:焦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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