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興泰季候風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曉東,湖北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商某某,務工。
委托代理人徐堅,湖北益惠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廖火龍,個體工商戶。
上訴人興泰公司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3)鄂黃梅民初字第01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2013)鄂黃梅民初字第0125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張焱奇 審判員 付焰明 審判員 樊勁松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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