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華,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借款10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的經濟損失10000元(按月利率2%計算),2018年2月9日至借款還清時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徐某發(fā)辯稱,對借款100000元沒有異議,但劉某實際上是擔保人不是借款人,劉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劉某辯稱,原告與徐某發(fā)之間的借款,被告劉某是中間人,是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不是共同借款人,劉某沒有拿一分錢,如果要知道責任這么大就不會簽字,故不應該為該筆借款承擔法律責任;原告與徐某發(fā)之間除本案借款外,還有其他資金往來,徐某發(fā)自2015年1月8日至2017年9月間已經陸續(xù)償還商某某26萬余元,按照還款順序本案的借款已經還清;2017年7月,劉某在不知徐某發(fā)已償還欠款的情況下,被商某某哄騙簽字。故請法院駁回商某某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劉某是朋友關系,原告通過劉某認識被告徐某發(fā)。2014年12月22日,被告徐某發(fā)向原告商某某借款100000元,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被告劉某在借款協(xié)議上共同借款人和見證人處簽字、捺印。借款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為:今收到商某某現(xiàn)金100000元,該款項系徐某發(fā)為其彩票站資金周轉而借,放款方式為轉賬,用款時間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月利率3%,利息每月22日前給付,若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3月23日)起,每日加收借款金額1%計付違約金,直至還清本息。在追討借款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本協(xié)議簽訂地點: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借款當日,商某某預扣了三個月的利息9000元,轉至被告徐某發(fā)賬戶91000元。二被告均認可于2017年7月份在借款協(xié)議的下方簽名、捺印,借款協(xié)議上體現(xiàn)的落款時間為2017年7月28日。借款后,徐某發(fā)每月償還原告3000元至2017年9月21日,原、被告當庭認可每月償還3000元的給付時間確定為每月21日。 另查,通過被告舉示的銀行流水體現(xiàn)原告與被告徐某發(fā)之間還有多筆借款,原告稱其他的借款償還完以后借條已撕毀。 以上事實有原告舉示的借款協(xié)議、匯款收據等證據予以證實,二被告對證據的形式要件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徐某發(fā)、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華,被告徐某發(fā)、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徐某發(fā)、劉某向原告商某某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和匯款收據為憑,雙方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彪m然借款協(xié)議中寫明的借款金額為100000元,但原告實際轉賬至徐某發(fā)賬戶91000元,故本案的出借金額應認定為91000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的借款本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發(fā)作為借款人及實際用款人,應當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劉某在借款協(xié)議上共同借款人處簽字、捺印,即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無論借款是否是劉某本人使用,其都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通過被告舉示的銀行流水體現(xiàn)在2015年至2017年間原告與被告徐某發(fā)之間還有多筆金錢往來,徐某發(fā)轉至商某某的財戶20余萬元,原告與徐某發(fā)均承認二人之間還有其他的借款,故二被告無法證實徐某發(fā)轉至商某某賬戶的20余萬中是償還本案的借款,且在2017年7月商某某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時,二被告再次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捺印,即是對本案尚欠借款的認可,故被告劉某提出其是以擔保人、中間人的身份簽字,本案的借款已經償還完畢,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等辯解,沒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二被告尚欠的借款本息數額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诙艞l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苯杩詈蟊桓姘凑盏阮~利息每月償還3000元違反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應當按照未償還的借款本金數額逐月計算。原、被告當庭認可每月償還3000元的給付時間確定為每月21日,故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已經支付的利息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3%計算,從2014年12月22日計算至2017年9月21日止,剩余未償還的本金數額應為76330.21元(詳見利息計算明細表),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為7073.27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 綜上,被告徐某發(fā)、劉某應當償還原告商某某借款本金76330.21元、利息7073.27元,合計83403.48元,2018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發(fā)、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商某某借款本金76330.21元、利息7073.27元,合計83403.48元,2018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徐某發(fā)、劉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自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計1250元,由被告徐某發(fā)、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冰冰
書記員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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