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懷平,湖北瑞泰律師事務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曾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某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東岳路80號二樓。
法定代表人項永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應招,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曾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懷平、被告曾某、被告人民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應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某訴稱:2015年1月4日,被告曾某駕駛車牌號為鄂C×××××號的輕型貨車在十堰市方山路東風汽車公司發(fā)動機廠紅綠燈路段將我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曾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鄂C×××××號的輕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投有保險?,F(xiàn)因我與被告葉興貴協(xié)商賠償無果。故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我各項損失共計18984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此次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情況;
證據(jù)二: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陪伴證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唐某某的住院治療情況及需要休養(yǎng)、加強營養(yǎng)的事實;
證據(jù)三:十堰市天平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2015)臨鑒字第0340號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jù)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唐某某因此次受傷遺留捌級傷殘,并需誤工6個月、護理3個月、加強營養(yǎng)3個月以及支付鑒定費2800元的事實;
證據(jù)四:醫(yī)療費票據(jù)9張,用以證明原告唐某某的醫(yī)療費支出情況;
證據(jù)五:加油費發(fā)票5張,用以證明原告唐某某因此次受傷支出交通費1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六:十堰市正午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各1份及收據(jù)2張,用以證明原告唐某某因此次受傷發(fā)生護理費用13000的事實;
證據(jù)七:十堰市社會保險證明1份,用以證明原告唐某某系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職工,其誤工費應按零售業(yè)標準計算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事故屬實,我同意賠償,但原告唐某某的主張過高,且應當扣減我已墊付的款項。
被告曾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各1份及保險單各2份,用以證明被告曾某具有駕駛資質及車輛投保情況。
被告人民財保公司辯稱:我公司愿在保險責任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唐某某的損失應當根據(jù)證據(jù)核實,且將我公司已墊付的款項一并處理。
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經庭審質證,原告唐某某、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對被告曾某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被告曾某、人民財保公司對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二、四無異議,對于上述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曾某、人民財保公司對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三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唐某某的傷殘等級過高;被告曾某、人民財保公司對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五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應當根據(jù)其住院情況予以計算;被告曾某、人民財保公司對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六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應當按居民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標準計算;被告曾某、人民財保公司對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七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原告唐某某的誤工事實。
對于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三系鑒定意見書,該證據(jù)系鑒定部門出具,被告曾某、人民財保公司雖提出異議,卻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且原告唐某某經重新鑒定仍評定為八級傷殘,因此對于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五系加油費票據(jù),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唐某某因此次受傷的交通費支出情況,因此對于原告唐某某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六系證明及收據(jù)等材料,該證據(jù)系孤證,不足以證明原告唐某某的具體護理費支出情況,因此對于原告唐某某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七系社會保險證明,該證據(jù)雖能反映原告唐某某的社會保險情況,但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工資收入及誤工損失情況,因此對于原告唐某某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民財保公司為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原告唐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并繳納了重新鑒定費用3000元。本院遂依法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三真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FL024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唐某某2015年1月4日所受傷構成VIII(八)級傷殘”。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雙方對該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曾某駕駛車牌號為鄂C×××××號的輕型貨車行至十堰市方山路東風汽車公司發(fā)動機廠紅綠燈路段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唐某某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唐某某受傷,并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唐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曾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唐某某受傷后即到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42天,期間花費醫(yī)療費47458.85元。經十堰市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唐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遺留捌級傷殘,并需誤工6個月、護理3個月及加強營養(yǎng)3個月,且原告唐某某因鑒定支付鑒定費用2800元。現(xiàn)因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車牌號為鄂C×××××號的輕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5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曾某已向原告唐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29254.72元及護理費2200元。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的,還應當賠償××生活輔助具費和××賠償金。故原告唐某某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唐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的合法計算依據(jù),故對于其的上述主張,本院將予以酌情認定,且原告唐某某的誤工時間應當計算至其定殘之日前一日,即2015年4月19日。據(jù)此,原告唐某某所主張的經濟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47458.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15元/天×42天)、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90天)、××賠償金149112元(24852元/年×20年×30%)、誤工費9535.73元(33148元/年÷365天/年×105天)、護理費7198元(28792元/年÷12個月/年×3個月)、鑒定費2800元、交通費200元,而對于其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原告唐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遺留的傷殘等級及其自身過錯程度,本院酌情認定為6000元,上述款項共計224284.58元。此次事故被告曾某負主要責任,且車牌號為鄂C×××××號的輕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5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當先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以內承擔醫(yī)療費、××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0000元,再由被告曾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外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原告唐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83427.66元【(224284.58元-120000元)×80%】,其中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5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承擔,即33427.66元(83427.66元-50000元)。此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曾某已向原告唐某某支付了醫(yī)療費29254.72元及護理費2200元,共計31454.72元,該部分款項應當予以沖抵。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參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以內賠償原告唐某某醫(yī)療費、××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以內賠償原告唐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50000元;
三、被告曾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唐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33427.66元,在扣減其已支付的款項后,實際支付1972.94元;
四、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曾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某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9元減半收取元609.5元,由被告曾某負擔,重新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某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依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彭劍
書記員: 許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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