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唐長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林付,黑龍江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公濱路37號高麗風情小鎮(zhèn)15棟4單元601室,現公司住址不詳。法定代表人:王勝男,該公司經理。原審被告: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qū)改造辦公室,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凈水路**號。法定代表人:趙四海,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慶英,該辦公室法律顧問。
唐長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是實際施工承包人,其與常玉某之間具有勞務承包關系。劉某及施工人員徐某、周某1、周某2等人的證言均可以證明唐長海是實際施工人,常玉某亦承認唐長海帶人施工事實。二、常玉某無證據證明其雇傭唐長海。常玉某先后支付唐長海約55萬元,如果只是雇傭,不會產生這么大數額的工資。三、一審法院未依據上訴人申請對工程勞務費予以鑒定,也沒有給出合理理由,剝奪了上訴人權利。常玉某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無證據證明其與常玉某為勞務承包關系,其主張施工管線按每延長米70元結算亦無證據。被上訴人已將參加本標段施工人人員勞務費全額發(fā)放,有相關人員工資表為證。眾恒建筑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棚改辦答辯稱,棚改辦依據法律規(guī)定經過招投標將案涉工程發(fā)包給有資質的眾恒建筑公司,該公司具有獨立建筑資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是否將工程轉包給唐長海棚改辦不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棚改辦作為發(fā)包人只在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請法庭核實相關事實,確定應由答辯人帶起給付工程款范圍內的具體數額。唐長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嶺東寒蔥溝水庫至窯地供水管道(四標段)3500延長米安裝施工費5萬元(按評估價計算)。2.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費用4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因證人周某1、徐某、周某2、趙某1、趙某2、靳某、劉某的證言均認可是原告領人施工的“雙鴨山市采煤沉陷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供水管線)工程施工”的三、四標段的工程,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但上述證人均未證明原告是如何承包被告常玉某的工程及此項工程是每延長米70.00元單價的事實,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與被告常玉某是勞務承包關系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供的第3份“四標增加工程量”和第4份“情況說明”的證據,因該證據是原告自己整理計算,雖有劉某簽字,但劉某出庭作證證實只對工程質量管理,不是對工程全面行使管理職能。而另一簽字人李文杰未出庭作證,此2份證據沒有被告黑龍江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和被告常玉某及授權簽字人員來簽字確認工程量及造價,并且被告常玉某又予以否認此數額,本院對此證明目的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原、被告雙方訴爭的工程為我市城市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供水管線)工程施工,主體工程為管道安裝,此安裝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原告為自然人員,不具備承包此項管道安裝工程的資質。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給付勞務承包費提供的證據不能足以證明被告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qū)改造辦公室、被告黑龍江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者是被告常玉某將此管道施工工程勞務承包給原告。關于施工人員勞務費用,被告常玉某已將此標段施工人員的勞務費用發(fā)放給實際施工人員,實際施工人員簽字領取后亦無異議,并作出對此標段“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黑龍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金錢給付義務,雙方權利義務完全終結?!钡某兄Z。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每延長米70.00元給付工程承包勞務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自己計算增加的工程量所支出的材料費,庭審中原告未提供增加的工程材料費票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常玉某認可與原告是勞務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務承包關系。對被告認可的還有部分勞務費用及租車費用未給付原告,原告可與被告對賬計算確定數額后另行訴訟。另外關于本案案由,在庭審中,原告主張是工程勞務承包,被告主張是勞務雇傭關系,通過庭審,本案案由認定為勞務合同糾紛為宜。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唐長海的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
上訴人唐長海因與被上訴人常玉某、黑龍江眾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恒建筑公司)、雙鴨山市城市棚戶區(qū)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棚改辦)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嶺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503民初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唐長海未能向法庭提供案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其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常玉某間存在勞務分包關系,故對于唐長海主張其與常玉某間存在勞務分包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因該工程施工人員的勞務費已由被上訴人常玉某向實際施工人員發(fā)放,故對于上訴人唐長海要求支付施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訴人唐長海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墊付的費用,本院對于其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唐長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140元,由上訴人唐長海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山峰
審判員 張金環(huán)
審判員 王曉亮
書記員: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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