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唐得朝(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
張從堂(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邱某某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得朝、張從堂,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漢川市人,住湖北省漢川市。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住湖北省漢川市。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邱某某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鄧亞軍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肖應平、蔡偉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得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某某訴稱,2015年2月7日,被告李某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以及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還款期限為六個月。
借款到期后,原告唐某某多次找被告李某某、邱某某催要借款,而被告方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至今未歸還借款,故原告唐某某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責令被告李某某、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唐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唐某某的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被告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李某某的主體資格。
證據(jù)三、2015年2月7日,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李某某、邱某某出具的借條及收條,證明被告李某某、邱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1500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四、匯款憑證,證明原告唐某某通過銀行將借款支付給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本院依法視為被告李某某、邱某某放棄舉證、質(zhì)證、辯論等相關訴訟權利。
經(jīng)本院對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jù)進行審查,認定如下,原告唐某某提交的四份證據(jù)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該行為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作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唐某某按約定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借款1500000元,在借款逾期后,被告李某某應當按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息。
被告邱某某在借條上簽字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應當對該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借款利率的法律保護范圍為年利率24%,雙方約定的借款月利率3%(年利率36%)超過年利率24%,對超過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利息應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日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邱某某還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日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300元,由被告李某某、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8300元(款匯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該行為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作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唐某某按約定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借款1500000元,在借款逾期后,被告李某某應當按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息。
被告邱某某在借條上簽字應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應當對該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借款利率的法律保護范圍為年利率24%,雙方約定的借款月利率3%(年利率36%)超過年利率24%,對超過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利息應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日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邱某某還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日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300元,由被告李某某、邱某某負擔。
審判長:鄧亞軍
書記員: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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