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盛
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某盛。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
代表人陳凱,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盛訴被告周某某、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盛的委托代理人付杰及被告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華偉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過程中,原告唐某盛申請撤回對被告周某某的起訴,經本院審查,原告唐某盛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周某某駕駛的鄂F2P925小型普通面包車與唐某盛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唐某盛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某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嚴某無責任。雙方對此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周某某駕駛的鄂F2P925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了交強險,且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按責予以承擔。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元;原告訴求的交通費1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600元;對原告訴請嚴紅的醫(yī)療費用,因嚴紅未在本案中參加訴訟,對該項請求,嚴某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辯稱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但對其辯稱的各項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理由,因原告戶籍雖登記為農村居民,但受傷前一直在湖北賢德面粉有限公司上班,并居住在該公司,故各項賠償標準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為宜。綜上,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14118.70元;2、后續(xù)醫(yī)療費2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4天×20元);4、護理費7378元(23624元/年÷365天×(90天+24天)];5、誤工費12920元(3400元/月÷30天×114天);6、傷殘賠償金44579元[其中包括被扶養(yǎng)人(唐玉春14歲,按4年計算,14496元/年×4年×10%÷2人)的生活費2899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20840元/年×20年×10%)];7、精神撫慰金3000元;8、交通費600元。綜上,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為85075.70元。由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78477元,余款按責應由原告和周某某承擔,因原告已撤回了對周某某的起訴,視為原告放棄了該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賠償唐某盛各項損失7847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元,減半收取360元,由唐某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周某某駕駛的鄂F2P925小型普通面包車與唐某盛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唐某盛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某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嚴某無責任。雙方對此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周某某駕駛的鄂F2P925小型普通客車在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投了交強險,且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按責予以承擔。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3000元;原告訴求的交通費1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600元;對原告訴請嚴紅的醫(yī)療費用,因嚴紅未在本案中參加訴訟,對該項請求,嚴某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辯稱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但對其辯稱的各項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理由,因原告戶籍雖登記為農村居民,但受傷前一直在湖北賢德面粉有限公司上班,并居住在該公司,故各項賠償標準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為宜。綜上,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14118.70元;2、后續(xù)醫(yī)療費2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4天×20元);4、護理費7378元(23624元/年÷365天×(90天+24天)];5、誤工費12920元(3400元/月÷30天×114天);6、傷殘賠償金44579元[其中包括被扶養(yǎng)人(唐玉春14歲,按4年計算,14496元/年×4年×10%÷2人)的生活費2899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20840元/年×20年×10%)];7、精神撫慰金3000元;8、交通費600元。綜上,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為85075.70元。由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78477元,余款按責應由原告和周某某承擔,因原告已撤回了對周某某的起訴,視為原告放棄了該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平安財保棗陽支公司賠償唐某盛各項損失7847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元,減半收取360元,由唐某盛負擔。
審判長:郭德照
書記員:張華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