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涿鹿縣水務局,住所地涿鹿縣人民北街。
法定代表人:楊林中,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春光,河北華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唐某某、馬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涿鹿縣水務局(以下簡稱水務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涿鹿縣人民法院(2017)冀0731民初8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發(fā)回重審。在唐文科溺水身亡事故中,唐某某、馬某某與董慶軍簽訂的《唐文科溺水死亡賠償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與水務局無關,水務局在本次事故中負有過錯責任,重審時,應根據(jù)案情依法認定水務局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和應賠償?shù)慕洕鷵p失。另外需核實唐某某、馬某某主張各項經濟損失15萬元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海延林
審判員 薛團梅
審判員 王萬軍
書記員: 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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