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蔣先軍,湖南杰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葉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曹荔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彭萍、高志蘭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20日,原告在湖南省江華縣接到一陌生電話,對方謊稱購車有3900元的惠民補貼,且政策即將到期,要原告到銀行準備接受款項。原告來到該縣沱江鎮(zhèn)建設銀行,按照對方的提示在自動柜員機進行操作,旋即將其卡里的49978元轉賬到了被告葉某在建行上海黃河路支行的帳戶。后原告馬上明白自己被詐騙了,即向江華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經江華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于11月23日凍結了被告的銀行賬戶。現(xiàn)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返還49978元及利息。
被告葉某未到庭,亦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原告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被告身份信息。擬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江華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的情況說明。擬證明1、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對原告唐某某被詐騙案立案偵查;2、根據(jù)現(xiàn)收集的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葉某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證據(jù)三、唐某某銀行卡客戶交易單、葉某銀行卡客戶交易單、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擬證明1、原告向被告轉賬日期、地點、金額;2、被告涉案款項已被凍結。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本院綜合審核認定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告唐某某在湖南省江華縣接到陌生電話,稱原告能獲得3900元的購車惠民補貼,后原告在江華縣沱江鎮(zhèn)建設銀行ATM機按對方提示進行操作,將其銀行賬戶里的存款49978元轉賬至被告葉某在中國建設銀行上海黃河路支行的帳戶(卡號:xxxx4)。后原告發(fā)現(xiàn)自己被詐騙,隨即向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對原告被詐騙案立案偵查,并于同年11月23日對被告在中國建設銀行上海黃河路支行的帳戶中的49978元予以凍結?,F(xiàn)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返還49978元及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裁定,對被告葉某在中國建設銀行上海黃河路支行(卡號為xxxx4)的50036.80元存款予以凍結。
本院認為,原告通過銀行ATM機轉賬的方式,將其存款49978元轉賬至被告葉某的帳戶,致使其財產受到損失,被告收到原告的匯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其行為構成不當?shù)美桓鎽攲⑷〉玫牟划數(shù)美?9978元返還給原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某向原告唐某某返還不當?shù)美?9978元,并自2013年11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1050元,款匯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曹荔
審判員 彭萍
審判員 高志蘭
書記員: 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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