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余飛(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李朋(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柳和權
萬亞平
王念東(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
胡紅榮
中鹽宏博集團云夢宏博調(diào)味品有限公司
張望華(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某某,務工。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及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李朋,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及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柳和權,務工。
被告萬亞平,務工。
委托代理人王念東,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即出庭應訴,參與法庭調(diào)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胡紅榮,務工。
被告中鹽宏博集團云夢宏博調(diào)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夢宏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夢縣四合鹽食品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吳衛(wèi)東,云夢宏博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望華,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有權代為應訴,上訴,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與對方當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zhí)行。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被告云夢宏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德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飛、李朋,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念東,被告胡紅榮,被告云夢宏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望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德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俊英、人民陪審員肖水權參與的合議庭,于2016年1月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飛,被告萬亞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念東,被告胡紅榮,被告云夢宏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望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柳和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柳和權與被告萬亞平在合伙期間向原告唐某某購買蠶豆,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柳和權與被告萬亞平作為合伙成員,依法應對合伙體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胡紅榮加入合伙時,未對之前合伙的債務和債權進行清算,對原告唐某某而言,其享有的是對合伙體的債權而非對合伙人員單個享有債權,被告胡紅榮抗辯對原告唐某某的貨款不承擔清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唐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償付貨款170000元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某請求判令按一年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認為逾期付款利息應該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原告唐某某請求判令被告云夢宏博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貨款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 ?、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五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唐某某貨款1700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貨款17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2015年7月30日起計算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并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50元,由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柳和權與被告萬亞平在合伙期間向原告唐某某購買蠶豆,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柳和權與被告萬亞平作為合伙成員,依法應對合伙體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胡紅榮加入合伙時,未對之前合伙的債務和債權進行清算,對原告唐某某而言,其享有的是對合伙體的債權而非對合伙人員單個享有債權,被告胡紅榮抗辯對原告唐某某的貨款不承擔清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唐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償付貨款170000元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某請求判令按一年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認為逾期付款利息應該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原告唐某某請求判令被告云夢宏博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貨款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 ?、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五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唐某某貨款1700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貨款17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2015年7月30日起計算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并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650元,由被告柳和權、被告萬亞平、被告胡紅榮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胡德平
審判員:劉俊英
審判員:肖水權
書記員:袁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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