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劉瑾(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
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威(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營業(yè)部
葛興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瑾,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沿江大道69號長航大廈604、605室。
法定代表人:張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威,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營業(yè)部,營業(yè)場所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fā)區(qū)珞瑜路546號武漢科技會展中心。
負責人:黃蘭,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興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唐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營業(yè)部(以下簡稱第三人)旅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宋艷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瑾、被告委托代理人申威、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葛興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等多名旅游者中的代表與被告所簽訂的《國內旅游合同》真實有效,該合同效力及于原告,對原、被告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在享有合同約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應當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各項義務。被告在組織旅游服務活動中負有保障旅游者的安全義務,現(xiàn)原告因乘坐被告提供的交通工具,在被告組織的旅游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遭受到人身損害,且交通事故中原告無責任,加之被告所提供的交通工具超載13人,被告就超載的客車可能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的事項,既未向原告等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也未采取合理、必要的防范措施,故被告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應對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務活動中受到傷害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被告辯稱和第三人述稱的本案系合同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辯稱和第三人述稱《國內旅游合同》第18條約定因“第三人”引起的損害不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因根據(jù)《旅行社責任保險統(tǒng)保示范項目保險條款》中的解釋,“第三人”系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及旅游輔助服務者以外的其他方,而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系旅游輔助服務者即實際提供交通服務的人所造成,并非“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故被告及第三人所辯稱、述稱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已經墊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425元、異地親屬探望住宿費人民幣180元、轉院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法醫(yī)鑒定費人民幣800元以及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期間12天的護理費、手續(xù)費、稅金人民幣560元,共計人民幣3965元,應當從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的具體費用為:1、醫(yī)療費,按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收費收據(jù)金額扣除平安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理賠的金額,為15144.81元-13143.98元=2000.83元;2、后期治療費,按《鑒定意見書》,為2000元;3、護理費,按《鑒定意見書》,護理時間為傷后95日,因原告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期間12天護理費已由被告墊付,故現(xiàn)需賠償?shù)淖o理費時間為83天,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酌定為50元/天×83天=4150元;4、誤工費,按《鑒定意見書》,休息時間為傷后100日,根據(jù)原告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從事的職業(yè)屬于服務業(yè)范圍,但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工資收入情況,其誤工費應當參照湖北省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為21448元÷365天×100天=5876.16元;5、營養(yǎng)費,按原告的傷情及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的醫(yī)囑,酌情考慮為1500元。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15526.99元。雖然被告向第三人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統(tǒng)保示范項目保險,但因本案系旅游合同之訴,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之被告與第三人在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未約定,所以不宜由第三人對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是應在本院明確被告的賠償責任后,第三人根據(jù)被告的請求,由第三人在保險范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第三人再根據(jù)責任的歸屬,向有關責任方進行追償,故原告要求第三人在保險范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被告辯稱的由第三人直接賠付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唐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526.99元。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后案件受理費186元由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等多名旅游者中的代表與被告所簽訂的《國內旅游合同》真實有效,該合同效力及于原告,對原、被告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在享有合同約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應當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各項義務。被告在組織旅游服務活動中負有保障旅游者的安全義務,現(xiàn)原告因乘坐被告提供的交通工具,在被告組織的旅游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遭受到人身損害,且交通事故中原告無責任,加之被告所提供的交通工具超載13人,被告就超載的客車可能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的事項,既未向原告等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也未采取合理、必要的防范措施,故被告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應對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務活動中受到傷害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被告辯稱和第三人述稱的本案系合同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辯稱和第三人述稱《國內旅游合同》第18條約定因“第三人”引起的損害不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因根據(jù)《旅行社責任保險統(tǒng)保示范項目保險條款》中的解釋,“第三人”系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及旅游輔助服務者以外的其他方,而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系旅游輔助服務者即實際提供交通服務的人所造成,并非“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故被告及第三人所辯稱、述稱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已經墊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425元、異地親屬探望住宿費人民幣180元、轉院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法醫(yī)鑒定費人民幣800元以及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期間12天的護理費、手續(xù)費、稅金人民幣560元,共計人民幣3965元,應當從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的具體費用為:1、醫(yī)療費,按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收費收據(jù)金額扣除平安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理賠的金額,為15144.81元-13143.98元=2000.83元;2、后期治療費,按《鑒定意見書》,為2000元;3、護理費,按《鑒定意見書》,護理時間為傷后95日,因原告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住院期間12天護理費已由被告墊付,故現(xiàn)需賠償?shù)淖o理費時間為83天,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酌定為50元/天×83天=4150元;4、誤工費,按《鑒定意見書》,休息時間為傷后100日,根據(jù)原告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從事的職業(yè)屬于服務業(yè)范圍,但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工資收入情況,其誤工費應當參照湖北省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為21448元÷365天×100天=5876.16元;5、營養(yǎng)費,按原告的傷情及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的醫(yī)囑,酌情考慮為1500元。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15526.99元。雖然被告向第三人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統(tǒng)保示范項目保險,但因本案系旅游合同之訴,根據(jù)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之被告與第三人在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未約定,所以不宜由第三人對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是應在本院明確被告的賠償責任后,第三人根據(jù)被告的請求,由第三人在保險范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第三人再根據(jù)責任的歸屬,向有關責任方進行追償,故原告要求第三人在保險范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被告辯稱的由第三人直接賠付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唐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526.99元。
二、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后案件受理費186元由被告湖北海旅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宋艷麗
書記員:劉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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