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瑩、林安迪,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咸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建敏,保險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廉偉,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安迪,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保險人李有葆的身故保險金50000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8月2日為被保險人李有葆在被告處投保了泰康如意通意外保障計劃(保單號25822340)。該保險合同約定:如被保險人身故。則賠付保險金50000元。并約定該保險期間為一年,一年期屆滿后,如投保人愿意繼續(xù)投保,且經(jīng)被告同意續(xù)保的,在保險期滿后60天內被告收到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則本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原告每次一年期屆滿后都按期繳納保費續(xù)保,最后一次繳納保費的時間為2017年9月1日。2018年1月3日19時26分許,被保險人李有葆在賀勝路與旗鼓大道十字路口處發(fā)生交通事故,隨后送咸寧市中心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咸寧市中心醫(yī)院出具了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并作為法定受益人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支付被保險人李有葆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50000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理賠決定通知書》,以因被保險人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所致,依據(jù)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理由,拒絕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原告認為,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保險人李有葆酒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與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相符,但被保險人李有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采取的是格式合同,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被告該免責條款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險人在駕駛車輛時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盡量減少保險事故,降低理賠率。因此,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傷害,應當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確定被保險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確定是否理賠。被保險人李有葆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次要責任的情況下,被告一律免責,顯然有失公平。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和被告簽訂了保險合同,根據(jù)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履行支付保險金義務,但被告單方做出拒絕理賠的決定,其行為實屬違約。為此,原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此次交通事故我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根據(jù)《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到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為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對于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原告應當向事故的相對方索賠。從上述條文足可以看出,駕駛人醉酒駕駛的,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最主要的內容是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約定哪些情況是這份保險合同賠償范圍,而除外責任是前面所述的保險責任剔除一些保險公司覺得無法承保的部分。從另一個角度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保險是一種損失的分攤方法,以多數(shù)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shù)成員在遭到風險時,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因此買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有限責任。如駕駛員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也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那么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就不僅僅是有限責任,同時也是在無限加大保險公司責任。綜上,無論從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還是從社會角度來看,醉酒駕駛均在保險公司免責范圍內,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在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之外承擔保險責任。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裁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8月2日,原告唐某某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購買了泰康如意寶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號碼:25822340),投保人為唐某某,被保險人為李有葆。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費為73元,保險金額為50000元;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一年期屆滿后,如投保人愿意繼續(xù)投保,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續(xù)保的,本公司為您提供60天的繼保合同交費寬限期(即自保險合同終止次日起的60日),如本保險期滿后60天內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則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短┛等缫鈱氁馔鈧ΡkU條款》第2.4條,保證責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我們按保險金額向身故受益人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第2.5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或燒傷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原告唐某某及被保險人李有葆均在保險公司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上簽名確認。每次保險期限屆滿后,原告唐某某均按期交納保險費續(xù)保。2017年9月1日,原告唐某某再次向被告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進行續(xù)保,2018年1月3日19時26分許,被保險人李有葆在賀勝路與旗鼓大道十字路口處發(fā)生交通事故,隨后送咸寧市中心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咸寧市中心醫(yī)院出具了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同年1月17日,經(jīng)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有葆在夜間雨天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無交通信號路口時,對路口來車觀察不夠且車輛超速行使。李有葆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同年2月1日,原告唐某某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同年2月12日,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唐某某發(fā)出《理賠決定通知書》,以因被保險人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所致,依據(jù)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理由,拒絕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此,原告唐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是被保險人在醉酒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蓖瑫r《泰康如意寶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5條,責任免除,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條款約定,醉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故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原告訴稱,因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采用的是格式合同,被告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告知義務,故免責條款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鋼
書記員: 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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