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唐明杰,男,棗陽市琚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東津新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硚口支公司。
代表人:徐毅,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娟,女,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劉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硚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開庭后,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一個月。2017年6月29日,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587.00元,減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唐某某負擔。
審判員 尤小平
書記員: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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