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輝,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高陽縣,。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陽關大街與東風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12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鄭謙,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地址:高陽縣朝陽路10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8788651529X。負責人董紀輝,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該公司員工。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牛某某、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侯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輝、被告中國人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某某、被告華安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唐某某訴稱,2017年6月27日1時30分許,牛某某駕駛冀F×××××重型自卸車行駛至保滄高速公路滄州方向39公里+800米處時,與李向南駕駛的魯N×××××小型轎車追尾相撞后致使魯N×××××小型轎車前移與尚歡歡駕駛的冀F×××××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的NX2632轎車損壞,此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高陽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向南、尚歡歡無責任。原告的魯N×××××轎車經評估車損為148360元,因被告不予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現依法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48360元、公估費7418元、施救費2800元。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冀F×××××車在我公司只投保主車交強險,保單號為xxxx2,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若審核各項證據之后,冀F×××××車和司機牛某某不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免責情況,我公司在交強險的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規(guī)定,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我公司不予賠償。被告中國人保公司辯稱,被告車輛在我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以及不及免賠,我公司在審核該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真實有效后,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1時30分許,被告牛某某駕駛冀F×××××重型自卸車行駛至保滄高速公路滄州方向39公里+800米處時,與李向南駕駛的魯N×××××小型轎車追尾相撞后致使魯N×××××小型轎車前移與尚歡歡駕駛的冀F×××××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高陽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向南、尚歡歡無責。原告出示了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高陽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唐某某、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對該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原告出示了冀F×××××車輛在華安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該保險單復印件顯示被保冀F×××××車輛在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出示了冀F×××××車輛在中國人保公司的商業(yè)保險單復印件,該復印件顯示冀F×××××車輛在中國人保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唐某某、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對冀F×××××車輛保險情況無異議,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答辯書中對該車在其公司投有交強險情況認可。原告唐某某主張車輛損失148360元,由被告賠償,出示了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該報告公估結論為:根據委托方委托的鑒定內容,車牌號魯N×××××車車輛損失金額人民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元整RMB148360元(已減去殘值RMB1197元)。委托方為:唐某某。原告主張公估費7418元、施救費2800元由被告賠償,出示了公估費票據1張、施救費票據1張。被告中國人保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公估報告不認可,公估屬于單方委托,公估金額過高,對公估報告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我方認為應該由法院委托,且未通知我公司。公估費屬于間接費用,我公司不承擔。施救費金額過高,我公司認為開票單位不具備開施救費票據資格。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
為,原告唐某某、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對交通事故責任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唐某某、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對冀F×冀F×××××肇事車輛的保險情況無異議,認可該車輛在華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中國人保公司投有30萬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本院對冀F×××××肇事車輛的保險情況予以認定。冀F×××××肇事車輛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應由該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對原告唐某某單方委托的評估部門作出的公估報告沒有證據足以反駁其合法性,該報告應予認定。原告的公估費、施救費屬合理支出應予認定。因此,原告車輛的損失148360元,其中2000元應由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剩余車損146360元及公估費7418元、施救費2800元,共計156578元應由被告中國人保公司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唐某某經濟損失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賠償原告唐某某經濟損失156578元。三、以上兩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72元,減半收取1736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負擔173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侯立新
書記員: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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