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宏,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被告萬天德。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萬天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余仁偉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海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萬天德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萬天德向原告唐某某借款共計人民幣1000000元,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唐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內容表述為“今借到唐某某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還款時間2015年1月28日,如此款在規(guī)定時間沒有還清,按2%罰款”。借款到期,被告未按期償還,原告后多次索款未果,訴至法院,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借款受法律保護。本案是由于被告萬天德不按期償還借款造成的,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萬天德應當按約償還借款本金及違約金,并從起訴之日起即2015年7月2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提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萬天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唐某某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從2015年7月2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支付違約金20000元。
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實際收取7590元,由被告萬天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處;賬號:24×××3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余仁偉
書記員:趙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