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虎重型礦山機械有限公司
泗水惠某農業(yè)開發(fā)工程有限公司
郭志宇(河北秉信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某虎重型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團瓢莊鄉(xiāng)山里各莊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義,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泗水惠某農業(yè)開發(f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泗水縣圣水峪鎮(zhèn)黃家莊村。
法定代表人:劉東彬,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志宇,河北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唐某某虎重型礦山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虎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鑫虎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所訴損失410萬元不能成立,事實上是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提貨,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賠償修理款、更換設備部件費50萬元更是杜撰而來。被上訴人拼湊標的額1008萬元,從而達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目的,改變管轄法院,增加訴累,浪費審判資源。被上訴人的訴訟不符合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遂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審理。
泗水惠某農業(yè)開發(f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某公司)答辯稱,(一)本案由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正確。本案起訴的訴訟標的額為1008萬元,惠某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泗水縣,不屬唐山市轄區(qū),依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guī)定﹥的通知》(冀高法(2013)103號)第二條規(guī)定,本案管轄法院應為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本案訴訟請求1008萬元,具有事實依據,且繳納了相應訴訟費,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管轄,首先依據的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被上訴人惠某公司起訴的訴訟標的額為1008萬元,依據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guī)定﹥的通知》(冀高法(2013)103號)第二條規(guī)定,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惠某公司起訴的訴訟標的額符合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故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關于鑫虎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所訴損失410萬元不能成立,惠某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提貨,給其造成經濟損失,賠償修理款、更換設備部件費50萬元系杜撰而來等理由,均屬實體審理范疇,在處理管轄權異議程序中,不予審查。原審裁定,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唐某某虎重型礦山機械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管轄,首先依據的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被上訴人惠某公司起訴的訴訟標的額為1008萬元,依據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guī)定﹥的通知》(冀高法(2013)103號)第二條規(guī)定,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菽彻酒鹪V的訴訟標的額符合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故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關于鑫虎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所訴損失410萬元不能成立,惠某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提貨,給其造成經濟損失,賠償修理款、更換設備部件費50萬元系杜撰而來等理由,均屬實體審理范疇,在處理管轄權異議程序中,不予審查。原審裁定,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唐某某虎重型礦山機械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李愛民
審判員:張志剛
審判員:張旭東
書記員: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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