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賀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祥啟,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玉娟、耿建軍,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德盛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云,職務總經(jīng)理。
被告唐某北方瓷都陶瓷集團衛(wèi)生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云,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鳳得,該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
被告唐某北方瓷都陶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守海,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樹亮,該公司投資管理部副部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唐某賀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唐某北方瓷都陶瓷集團衛(wèi)生陶瓷有限公司、唐某北方瓷都陶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糾紛一案中,原告唐某賀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唐某賀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355元,由原告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 李賀玲
書記員:杜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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