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曹妃甸誠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杜玉娟(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
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
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
原告唐某曹妃甸誠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白俊賀,該公司總經(jīng)理。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杜玉娟,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湖北弘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順紅。
組織機構代碼:××。
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原名湖北弘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燕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負責人顧麗萍。
組織機構代碼:××。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曹妃甸誠達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應當由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的人民法院管轄,本院不應當行使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買賣合同履行地為唐某市曹妃甸區(qū),2014年10月27日的還款協(xié)議亦書面協(xié)議選擇可向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故本院具有管轄權。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和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是因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買賣合同履行地為唐某市曹妃甸區(qū),2014年10月27日的還款協(xié)議亦書面協(xié)議選擇可向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故本院具有管轄權。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和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湖北弘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審判長:鄭學龍
審判員:董子奇
審判員:王晶
書記員:丁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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