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樂亭縣樂亭鎮(zhèn)健康家園325棟1門102室。組織機構(gòu)代碼:08132698-4。
法定代表人:閆醒攀,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允濤,河北存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亞萍,河北存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住所地:灤南縣倴城鎮(zhèn)西環(huán)路西側(c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24678522574Q。
負責人:劉瑾,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洋,河北鴻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11月7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允濤、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洋到庭參加了訴訟,2017年3月17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魯亞萍、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20114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2016年7月10日14時30分許,原告雇傭的駕駛員劉俊山駕駛冀B×××××/冀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省道21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5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李福駕駛的冀B×××××/冀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相撞,發(fā)生致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金塔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俊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福無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經(jīng)濟損失:車輛損失190340元、公估費5800元、施救費5000元,共計20114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馮振滿于2016年5月11日為原告所有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7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17日0時起至2017年5月16日24時止,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交納了相應保費。
2016年7月10日14時30分許,原告準許駕駛的駕駛員劉俊山駕駛冀B×××××/冀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酒航線)省道21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5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李福駕駛的冀B×××××/冀B×××××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相撞,發(fā)生致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金塔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俊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福無責任。后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對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了公估,經(jīng)公估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190340元,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此支付公估費5800元。原告另主張支付施救費5000元。根據(jù)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的申請,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經(jīng)鑒定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149011元。
另查明,該保單的被保險人馮振滿同意由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即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領(lǐng)取本次事故的保險理賠款。
還查明,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整備質(zhì)量為7500千克。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公估報告、原、被告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被保險人馮振滿為其所有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wù)。該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清楚,被保險人馮振滿同意由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領(lǐng)取本次事故的保險理賠款,被告應對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在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有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經(jīng)鑒定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為149011元。河北秋年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系經(jīng)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其證明力大于原告單方委托公估機構(gòu)作出的公估報告的證明力,本院確認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149011元。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公估作出,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估費5800元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應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但施救費過高,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冀價經(jīng)費[2013]26號《關(guān)于規(guī)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wù)收費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型、拖車作業(yè)里程,本院酌定施救費1300元。
綜上,被告平安財險灤南支公司應給付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5031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給付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50311元(本判決生效即履行);
二、駁回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20元,減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灤南支公司負擔1615元,原告唐山曙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45元(判決生效即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史宇
書記員: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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