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
李向寧(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
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
王文慶(河北東尚律師事務所)
田雨澤(河北東尚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顏世達,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寧,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金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慶,河北東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雨澤,河北東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貓電纜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明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寧,小貓電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慶、田雨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焦點問題是:一、明坤公司是否侵犯了小貓電纜公司的涉案商標權。二、如果明坤公司構成侵權,原審判決明坤公司賠償人民幣30000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是否妥當。
關于明坤公司是否侵權的問題。首先,在本案中小貓電纜公司委托北京雷風恒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公證取證的行為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其次,北京市國安公證處的公證員高巍及工作人員王小戈兩人共同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符合《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五十四條 ?的規(guī)定,上訴人所稱必須由兩位公證員共同辦理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最后,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螁栴}的批復》,小貓電纜公司作為涉案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其出具的鑒別證明可以作為本案的依據(jù)。因此,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可以認定明坤公司銷售了侵犯小貓電纜公司涉案商標的產品,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原審判決明坤公司賠償人民幣30000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是否妥當?shù)膯栴}。首先,明坤公司作為主要經營電子產品、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儀器儀表、辦公機械等產品的商家,其對自身銷售的產品來源應盡到高于一般消費者的審查義務,其應從正規(guī)渠道和合法授權的單位處進貨。在本案中其雖提供了進貨人,但該進貨人并沒有相應的資質,其上訴中所稱其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并不能成立。其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應包括合理開支,而非所有的開支。最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在侵權所得利益和被侵權的損失均無法確定時,應由人民法院酌定。在本案中雖然張立洞作為明坤公司的進貨人在原審出庭作證證明其出售給明坤公司涉案線纜的數(shù)量和價格,但因其證言沒有進貨合同、正規(guī)發(fā)票等其他證據(jù)的佐證,不足以作為侵權所得利益的認定依據(jù)。綜合考慮該類案件的性質以及本案侵權的時間、范圍、數(shù)量、過錯程度、小貓電纜公司因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賠償人民幣30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明顯過高,明坤公司賠償小貓電纜公司人民幣5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為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二、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即“被告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包含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0000元”;“駁回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整(含合理維權費用);
四、駁回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負擔800元,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負擔800元,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焦點問題是:一、明坤公司是否侵犯了小貓電纜公司的涉案商標權。二、如果明坤公司構成侵權,原審判決明坤公司賠償人民幣30000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是否妥當。
關于明坤公司是否侵權的問題。首先,在本案中小貓電纜公司委托北京雷風恒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公證取證的行為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其次,北京市國安公證處的公證員高巍及工作人員王小戈兩人共同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符合《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五十四條 ?的規(guī)定,上訴人所稱必須由兩位公證員共同辦理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最后,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螁栴}的批復》,小貓電纜公司作為涉案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其出具的鑒別證明可以作為本案的依據(jù)。因此,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可以認定明坤公司銷售了侵犯小貓電纜公司涉案商標的產品,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原審判決明坤公司賠償人民幣30000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是否妥當?shù)膯栴}。首先,明坤公司作為主要經營電子產品、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儀器儀表、辦公機械等產品的商家,其對自身銷售的產品來源應盡到高于一般消費者的審查義務,其應從正規(guī)渠道和合法授權的單位處進貨。在本案中其雖提供了進貨人,但該進貨人并沒有相應的資質,其上訴中所稱其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并不能成立。其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應包括合理開支,而非所有的開支。最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在侵權所得利益和被侵權的損失均無法確定時,應由人民法院酌定。在本案中雖然張立洞作為明坤公司的進貨人在原審出庭作證證明其出售給明坤公司涉案線纜的數(shù)量和價格,但因其證言沒有進貨合同、正規(guī)發(fā)票等其他證據(jù)的佐證,不足以作為侵權所得利益的認定依據(jù)。綜合考慮該類案件的性質以及本案侵權的時間、范圍、數(shù)量、過錯程度、小貓電纜公司因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賠償人民幣30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明顯過高,明坤公司賠償小貓電纜公司人民幣5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為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二、撤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即“被告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包含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0000元”;“駁回原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整(含合理維權費用);
四、駁回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負擔800元,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負擔800元,唐某某坤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
審判長:張守軍
審判員:宋菁
審判員:張巖
書記員: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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