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新石南路以南廣平街以西新建蘭香園B座辦公樓(恒輝商務廣場)12號。
負責人:高文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寶龍,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開平聯(lián)強運輸隊,住所地唐某市開平區(qū)開越路398號。
負責人:錢曉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禮娟、劉志花,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所有的冀B×××××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6日始至2014年7月5日止。2013年12月25日,司機呂金來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豐南區(qū)境內行駛卸貨時,車輛發(fā)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失的保險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及時出險,并出具出險通知書,確認駕駛員呂金來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損失如下:車輛損失人民幣49025元、公估費人民幣1960元、施救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55985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成立、有效,故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確定了原告所有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負全部責任,且原告無異議,故對此通知書予以確認;被告主張公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但此費用系查明原告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故對被告次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唐某開平聯(lián)強運輸隊保險金人民幣5598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00元,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損失經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為49025元,上訴人主張車損過高,既未提交相反證據又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此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公估費系為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利民 代理審判員 楊 柳 代理審判員 趙君優(yōu)
書記員:李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